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冷凍空調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of Heating, Refrigerating and Air-Conditioning Engineering。
第二條 本會以研究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控科技、交換知識經驗、宣導發展取向、促進產業升級與繁榮、結合學術力量、提高國家聲譽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本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教育部及內政部營建署,本會目的事業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任務,就有關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境控制等相關事項之: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永久會員:
以上經會員介紹並經理監事審查通過且繳納永久會員費後得為永久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在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且繳納會員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
凡國內有關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控廠商或學術機構,經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且繳納會員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四、學生會員:
在學學生專修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控科系及相關科系經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且繳納會員後,得為學生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及永久會員:
二、團體會員:
三、學生會員:
除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外,與個人會員同,畢業後得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停權、退會及除名: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票選之。分別組成理事會暨監事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一人為常務監事。理監事如遇缺額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每屆改選時,原任理監事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第十六條 本會每年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改選,於每屆會員大會前成立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並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一、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二、各委員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視業務須要不定期召開,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並得邀請候補理監事列席。
第廿四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第廿五條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規定如下:
以上會員退會時,不得要求退還會費。
第廿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七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請主管機關)。
第廿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廿九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